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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定职称

公司人员评职称怎么评

公司评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人员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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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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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人员职称评审涵盖从审查、申报到证书发放的全流程,强调了诚信、技术应用及政策遵循的重要性。

公司人员评职称

公司人员评职称

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部分,各公司需依据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部门的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评审过程强调诚信,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评审结果将影响人员的聘用和晋升等[(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政务公开)](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12_6726431.html#:~:text=(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4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市职称办提前报备。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406/t20240624_3724551.html#:~:text=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

公司评职称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发挥关键作用,须对申报人的专业技能和业绩进行严格审核。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职称评审,确保过程公正、高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__2024年第2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86/202409/content_6975085.html#:~:text=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9058.htm#:~:text=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十四条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组建。各地区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已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展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

分公司人员评职称

分公司职称评审需遵守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和地方人力资源部门的具体要求。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公正评价,不应单纯依赖学历和论文等形式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9058.htm#:~:text=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十四条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组建。各地区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已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展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政务公开)](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12_6726431.html#:~:text=(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4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市职称办提前报备。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时)。

新公司人员评职称

新成立的公司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制,依据行业标准和职称评审政策引导员工参与评审。新公司特别需注意与地方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确保评审活动的合规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__2024年第2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86/202409/content_6975085.html#:~:text=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406/t20240624_3724551.html#:~:text=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

子公司人员评职称

子公司应执行母公司和当地人力资源政策的双重要求,在职称评审中应用科技手段如在线评审,以提高评审效率和透明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9058.htm#:~:text=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十四条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组建。各地区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已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展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政务公开)](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12_6726431.html#:~:text=(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4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市职称办提前报备。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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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学历
本科以上
本科
大专
大专以下
2、申报等级
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副高/正高)
3、工作年限
1-3年
4-6年
7-9年
10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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