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分析了学校教师在评职称时编制的重要性及其对评审结果的影响,提供了关于学校编制与职称评定相关的最新政策解读与建议。
学校评职称教师有编制吗
在中国,学校教师评职称是否需要编制是许多教师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与编制有一定的关联。
首先,公办学校的教师通常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对于这些有编制的教师来说,职称评审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的,必须符合学校编制和岗位设置的要求。如果教师在编制内,则可以根据岗位设置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定。然而,若学校编制内岗位已经饱和,教师即使通过了职称评审,也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岗位聘任。这种情况下,职称评审通过与岗位聘任之间可能会存在时间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1509/t20150902_205165.html#:~:text=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
其次,关于非编制内教师(如代课教师、临时工等),其参与职称评定的资格较为复杂。虽然部分地区和学校允许编外教师参与职称评定,但这一群体通常面临更大的挑战,尤其在职称通过后的岗位聘用上。因此,编制的有无在职称评定中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在岗位的实际落实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9/10/content_5709280.htm#:~:text=(八)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竞聘上岗可以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九)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优化岗位结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综上所述,学校教师有编制确实能够为职称评定提供一定的便利,尤其在岗位设置和聘用方面,编制内教师具有明显优势。建议教师尽早了解所在学校的编制和岗位情况,以便在职称评审中有更清晰的目标。
学校编制教师能评职称吗
学校编制内教师是否能评职称是一个相对明确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编制内的教师有资格参与职称评定,并且职称评审是根据岗位设置来进行的。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息息相关,只有具备编制并在岗的教师才能顺利参与到这一流程中。
例如,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是与岗位聘用直接挂钩的,这意味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编制内教师可以通过职称评审升职,并最终获得相应的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印发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1_2_x/jd/202101/t20210127_408533.html#:~:text=URL: https://www,100)。另外,学校在职称评审时会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确保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业绩符合要求。因此,编制教师在学校的评职称中处于有利位置,能够通过职称评定实现职业晋升。
总而言之,编制教师不仅能参与职称评审,并且在评审通过后,能够顺利进入岗位竞聘,享有较高的保障和待遇。
小学评职称教师有编制吗
对于小学教师而言,编制是影响职称评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来实施。这意味着只有在编教师,才能够有效地参与职称评审并在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岗位聘任。
具体来说,小学教师评职称的过程不仅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还需要符合岗位编制的比例限制。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空缺,核定哪些岗位可以进行竞聘。例如,对于长期服务于边远贫困地区的小学教师,国家政策上会提供适当的倾斜,使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通过职称评审并获得相应的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1509/t20150902_205165.html#:~:text=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
因此,编制是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中的一项关键条件,具备编制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拥有更大优势,而编制外教师则面临更多的挑战。
学校合并编制教师评职称
随着学校合并现象的增多,合并后的编制如何影响教师评职称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根据《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学校合并后,新的岗位设置和编制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教师的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7/content_5583094.htm#:~:text=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印发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1_2_x/jd/202101/t20210127_408533.html#:~:text=URL: https://www,100)。
在学校合并过程中,教师编制的重新配置可能会导致部分教师岗位空缺或调整,从而影响职称评审的机会和竞聘过程。对于合并后的学校,教师的岗位结构比例可能会重新调整,这意味着教师需要在新的编制和岗位体系下参与职称评定。合并后的学校通常会根据新的需求调整岗位,尤其是对教学和科研岗位的要求,因此教师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岗位定位和职称评定机会。
建议合并后学校的教师积极参与新岗位的竞聘,并了解新编制体系下的职称评审政策,以便在职称评审中抓住机会。
学校没有编制不评职称
关于没有编制的教师是否能评职称,政策层面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职称评审通常与岗位设置和编制管理密切相关。对于编制外的教师,虽然在部分地区有特殊安排,可以参与职称评审,但在通过评审后能否实际聘用到相应岗位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9/10/content_5709280.htm#:~:text=(八)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竞聘上岗可以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九)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优化岗位结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1509/t20150902_205165.html#:~:text=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
在公立学校,编制外教师参与职称评审的机会较少,且即便通过,也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岗位聘用。编制外教师往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临时合同、代课教师等途径解决工作稳定性问题,职称评审只是他们职业发展的一个环节。
因此,对于没有编制的教师,建议优先争取编制岗位,这样才能确保职称评定后的实际岗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