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了浙江省医生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包括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临床经验等条件,以及具体的申报步骤和审核机制,帮助医疗从业者更好地理解职称评审的要点。
浙江省医生正高职称评审
浙江省的正高级职称评审是对医疗行业内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学术贡献的高度认可,评审的严格程度反映了对医疗行业从业者的高标准要求。正高级职称评审不仅仅是对工作年限和教育背景的考察,更注重申报人在临床诊疗、科研贡献以及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首先,正高级职称评审强调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申请人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评审者需要在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能够解决复杂的临床问题,并参与多个科研项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https://wsjkw.zj.gov.cn/art/2024/7/22/art_1229123408_2525263.html#:~:text=(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20/10/29/art_1229506771_2083660.html#:~:text=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其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要求申请人在学术贡献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申报人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且至少有一篇应为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这些成果是证明其在医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重要指标[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16/11/4/art_1229506771_308858.html)。
最后,评审流程非常严格,通常包括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审核及公示等多个步骤。浙江省通过电子评审系统进行职称评审,所有材料都需要网上提交,且要经过单位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多重审核[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text=选择申报计划、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由用人单位审查推荐。 ,6.领取骋书 取)。
浙江省医生正高职称条件
申请浙江省医生正高职称需要满足多项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不仅涵盖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还包括科研能力和社会贡献。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并持续更新专业知识,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20/10/29/art_1229506771_2083660.html#:~:text=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此外,申请人必须拥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复杂的临床问题,并在所在单位内担任关键角色。任职期间,申请人应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并在学术会议中积极发言或组织讲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https://wsjkw.zj.gov.cn/art/2024/7/22/art_1229123408_2525263.html#:~:text=(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20/10/29/art_1229506771_2083660.html#:~:text=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最后,申请人还需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标志性成果,例如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影响力的论文。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正高级职称获得者不仅具备卓越的临床能力,还能对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16/11/4/art_1229506771_308858.html)。
浙江医生职称评审正高
浙江省医生的正高级职称评审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过程,申报人不仅需要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还需在日常工作中展现出卓越的领导力。评审标准包括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参与情况以及临床工作中的贡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text=选择申报计划、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由用人单位审查推荐。 ,6.领取骋书 取)。
该评审过程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求严格,任何疏忽都会导致申请失败。因此,申报人在提交材料前需仔细审核其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和临床经验等内容,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此外,申报人还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电子化申报,这一过程需要完成多轮审核和公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https://wsjkw.zj.gov.cn/art/2024/7/22/art_1229123408_2525263.html#:~:text=(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text=选择申报计划、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由用人单位审查推荐。 ,6.领取骋书 取)。
最终,评审结果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审定,确保申请人达到国家和省级正高级职称的严格要求。
浙江省医学正高职称
浙江省医学正高级职称评审体系旨在选拔那些在临床、科研和教学领域表现突出的医务工作者。申请人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还需在科研创新和学术交流中作出重要贡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16/11/4/art_1229506771_308858.html)。
该职称评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同行评议,申报人需接受多名同行专家的匿名评审。同行专家评议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申报人的最终评审结果[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20/10/29/art_1229506771_2083660.html#:~:text=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此外,浙江省还鼓励医疗单位开展自主评聘改革,通过单位内部的评聘机制选拔优秀人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https://wsjkw.zj.gov.cn/art/2024/7/22/art_1229123408_2525263.html#:~:text=(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
为了顺利通过正高职称评审,申请人需要提前规划好科研项目的参与和学术论文的发表,在临床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并积极参与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浙江省医学正高职称评审
浙江省的医学正高级职称评审涵盖了临床、科研和教学等多方面的能力评估,旨在确保评选出的医生具有突出的专业水平和学术影响力。首先,正高级职称评审对学术要求十分严格,申请人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并主持或参与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16/11/4/art_1229506771_308858.html)。
其次,临床能力评估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需在临床工作中积累大量经验,能够独立应对复杂的临床问题,并在疑难病例的处理上取得显著成效[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text=选择申报计划、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由用人单位审查推荐。 ,6.领取骋书 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rlsbt.zj.gov.cn/art/2020/10/29/art_1229506771_2083660.html#:~:text=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最后,正高级职称评审的流程较为繁琐,涉及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审查、同行评议及公示等多个步骤。为了提高申报的成功率,申请人需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符合浙江省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https://wsjkw.zj.gov.cn/art/2024/7/22/art_1229123408_2525263.html#:~:text=(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