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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能聘任正高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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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能聘任正高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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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1: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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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探讨了县区能否聘任正高级职称及相关问题,结合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分析了县级单位正高级职称聘任的条件、评审标准以及比例安排,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动态。

县区能聘任正高职称吗

县区能聘任正高职称吗

关于县区是否能够聘任正高级职称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渐放宽了职称评审的条件,并且积极鼓励县区级单位开展正高级职称的聘任工作。从整体政策来看,正高级职称的设置主要集中在各级科研院所、高校以及一些大型医疗、文化等机构。

在县区一级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过程中,政策规定了基层一线的技术人员在申报时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hzyzggg/zcwj_zc/zc/202106/t20210625_417092.html#:~:text=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经授权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248.htm#:~:text=(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因此,县区的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在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和工作业绩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和聘任。不过,由于正高级职称评审需要高标准和高水平的评委会,县区要开展聘任,还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社部门的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9-07/10/content_5407822.htm#:~:text=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

因此,县区是可以聘任正高级职称的,但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评审和管理。

县级正高职称聘任

县级正高级职称聘任在近几年政策的放宽下,逐渐成为可能。县级单位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主要针对在县域内具有突出贡献和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标准方面,国家要求县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相结合,且要适当考虑地方的特殊情况[就《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gzdt/201711/t20171109_281327.html#:~:text=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1994年以来原人事部、农业部在农业系列组织开展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实施20多年已经深入人心,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此次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二是考虑到艺术系列的舞台技术专业,其副高级职称为主任舞台技师,因此,经商文化部,将其正高级职称命名为“高级舞台技师”。三是出版系列的技术编辑和校对专业虽未设置正高,但可以参加该系列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能够解决其职称晋升问题,这两个专业的正高级职称问题在将来研究制定出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时一并解决。 问: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核心。正高级职称评审就是要培养和造就行业内高层次领军人才,要产生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大家,要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价标准主要从品德、能力、业绩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加上必要的工作经历和学历条件。要求申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发展;要求掌握关键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不同,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是基本标准条件,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问:如何开展好首次正高级职称评审? 答:首次评审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首次评审要确保科学、公正、公开,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首先,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遴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也可以选择本专业领域内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形式,产生适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作为首次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但考核认定仅限于产生首次评委,要严格标准、程序公开、严控数量。正常化评审后,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认定工作。其次,要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乱评滥评。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有)。

县级单位聘任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具备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并在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县级单位为了提升当地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逐步开始尝试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如一些县级医院和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hzyzggg/zcwj_zc/zc/202106/t20210625_417092.html#:~:text=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经授权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248.htm#:~:text=(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

此外,为了保证评审的公平性,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一般需要成立省级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县级单位需向上级部门申请组建评审机构,并由高水平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聘任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9-07/10/content_5407822.htm#:~:text=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

县级正高职称聘任比例

关于县级正高级职称的聘任比例问题,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固定的比例,而是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的建议。原则上,正高级职称的设置和聘任需在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基层单位,可以适当打破比例限制,保证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够及时被聘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248.htm#:~:text=(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就《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gzdt/201711/t20171109_281327.html#:~:text=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1994年以来原人事部、农业部在农业系列组织开展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实施20多年已经深入人心,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此次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二是考虑到艺术系列的舞台技术专业,其副高级职称为主任舞台技师,因此,经商文化部,将其正高级职称命名为“高级舞台技师”。三是出版系列的技术编辑和校对专业虽未设置正高,但可以参加该系列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能够解决其职称晋升问题,这两个专业的正高级职称问题在将来研究制定出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时一并解决。 问: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核心。正高级职称评审就是要培养和造就行业内高层次领军人才,要产生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大家,要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价标准主要从品德、能力、业绩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加上必要的工作经历和学历条件。要求申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发展;要求掌握关键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不同,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是基本标准条件,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问:如何开展好首次正高级职称评审? 答:首次评审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首次评审要确保科学、公正、公开,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首先,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遴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也可以选择本专业领域内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形式,产生适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作为首次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但考核认定仅限于产生首次评委,要严格标准、程序公开、严控数量。正常化评审后,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认定工作。其次,要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乱评滥评。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有)。

例如,乡镇基层的事业单位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会适当提高正高级职称的聘任比例,并在岗位缺额时通过特设岗位的形式进行聘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9-07/10/content_5407822.htm#:~:text=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此外,随着基层事业单位人才评价机制的改革,县级单位正高级职称聘任的比例可能会进一步放宽,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县级正高级职称的聘任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根据地方的实际需求以及人才储备情况灵活调整,但必须遵循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县级医院能聘正高职称吗

县级医院是能够聘任正高级职称的,但需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县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满足学历、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和评审正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hzyzggg/zcwj_zc/zc/202106/t20210625_417092.html#:~:text=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经授权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248.htm#:~:text=(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国家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人才,并逐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生的职称水平。

对于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的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主要看其是否具备解决重大医疗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要求其在当地医疗服务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正高级职称的申报中,不仅要展现出临床技术的创新能力,还要具备相应的学术成果和带教能力[就《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gzdt/201711/t20171109_281327.html#:~:text=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1994年以来原人事部、农业部在农业系列组织开展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实施20多年已经深入人心,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此次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二是考虑到艺术系列的舞台技术专业,其副高级职称为主任舞台技师,因此,经商文化部,将其正高级职称命名为“高级舞台技师”。三是出版系列的技术编辑和校对专业虽未设置正高,但可以参加该系列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能够解决其职称晋升问题,这两个专业的正高级职称问题在将来研究制定出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时一并解决。 问: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核心。正高级职称评审就是要培养和造就行业内高层次领军人才,要产生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大家,要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价标准主要从品德、能力、业绩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加上必要的工作经历和学历条件。要求申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发展;要求掌握关键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不同,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是基本标准条件,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问:如何开展好首次正高级职称评审? 答:首次评审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首次评审要确保科学、公正、公开,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首先,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遴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也可以选择本专业领域内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形式,产生适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作为首次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但考核认定仅限于产生首次评委,要严格标准、程序公开、严控数量。正常化评审后,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认定工作。其次,要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乱评滥评。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有)。

由于县级医院通常受资源、技术水平限制,评审工作往往需要由省级或以上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统筹。通过合理的评审机制,县级医院有望培养出更多高层次的医疗专家,进而提升当地医疗服务水平。

区县有可能设正高职称吗

区县是否有可能设正高级职称,取决于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和该地区的政策导向。一般而言,国家鼓励在基层一线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尤其是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晋升应侧重于工作业绩和技术贡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248.htm#:~:text=(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就《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gzdt/201711/t20171109_281327.html#:~:text=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1994年以来原人事部、农业部在农业系列组织开展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实施20多年已经深入人心,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此次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二是考虑到艺术系列的舞台技术专业,其副高级职称为主任舞台技师,因此,经商文化部,将其正高级职称命名为“高级舞台技师”。三是出版系列的技术编辑和校对专业虽未设置正高,但可以参加该系列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能够解决其职称晋升问题,这两个专业的正高级职称问题在将来研究制定出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时一并解决。 问: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核心。正高级职称评审就是要培养和造就行业内高层次领军人才,要产生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大家,要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价标准主要从品德、能力、业绩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加上必要的工作经历和学历条件。要求申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发展;要求掌握关键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不同,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是基本标准条件,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问:如何开展好首次正高级职称评审? 答:首次评审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首次评审要确保科学、公正、公开,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首先,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遴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也可以选择本专业领域内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形式,产生适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作为首次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但考核认定仅限于产生首次评委,要严格标准、程序公开、严控数量。正常化评审后,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认定工作。其次,要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乱评滥评。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有)。

根据目前的职称制度改革趋势,区县单位只要具备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和评审条件,完全可以申请设立正高级职称评审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正高级职称的评审通常要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因此,区县级单位在设立正高级职称评审时,还需要上级人社部门的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9-07/10/content_5407822.htm#:~:text=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

总体来看,随着职称评审制度的深化改革,越来越多的区县单位将具备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的资格,特别是在科技、医疗、教育等领域,通过正高级职称的设立,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区县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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