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职称评审政策问答,详细解答相关工作要求,并附下载文件供参考。
2024年度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已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了相关政策问答,解答了职称评审的流程、条件及相关要求。详细信息请参考附带的文档链接,帮助各级人员准确了解并遵循职称评审的最新规定。
附件3.关于2024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x
关于2024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学历资历
1. 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1)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8年11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5年。又如申报人2019年3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5年。
(2)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通过评审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
2.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1)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0年4月13日认定取得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0年4月13日起算。
(2)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与评审相同)。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认定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3.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4.技工院校学历在职称申报中如何对待?
答: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5.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出具什么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答: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进行认证,网址:https://zwfw.cscse.edu.cn/)。
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6.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鉴于此前有效材料时段均截止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为做好衔接过渡,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例如:
(1)申报人在2018年11月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18年的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2)申报人在2019年3月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7.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通过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申报人在2024年3月通过2023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申报有效材料时段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8. 2020年度及以前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考核认定通过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申报人在2020年4月13日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申报有效材料时段自2020年4月13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9. 2021年度及此后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考核认定通过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核认定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通过2021年度认定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申报有效材料时段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三、社保凭证
10.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社保缴纳信息,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报人须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符合资历年限要求的社保证明。该社保证明可在市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获取,如无法通过市系统获取的部分,请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省外社保参保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四、论文
11.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职称?
答:不可以。
12.市系统上传论文是否只上传论文正文即可?
答:上传的论文应附上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
13.对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何要求?
答: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需下载打印,并提交期刊官方网站下载的PDF文档或SCI、EI等检索证明。
14.提交境外发表的论文有哪些要求?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广州市科技查新咨询中心(电话:83491598)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
(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15.论文尚未公开发表,是否可以提交录用通知?
答:不可以。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
16. 有多个学术成果符合评审条件,但其中一个期刊属于假期刊的,可否按 “不采用,但不影响其他业绩参评”的方式处理?
答:不可以。申报人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诚信承诺,该承诺是对所有材料的承诺。其中存在任一不真实的材料都属于违背诚信承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理。
17. 期刊核验的方式有哪些?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申报人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备案信息;
(2)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的收录情况对比;
(3)通过期刊的官方网站进行比对;
(4)结合个人论文发表渠道等进行核验。
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应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即:期刊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不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收录的论文,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
18. 评审通过人员发现套刊、假刊等虚假材料,可否免予处理?
答:不可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十七条规定,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我市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规定,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记录在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继续教育条件
19.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条件如何规定?
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23〕19号)执行,提供与职称申报专业对应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2024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应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
六、申报不同专业职称与转系列评审
20.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21.转系列评审有何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可按规定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
22.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23.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如何办理?
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于确认通过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八、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
24.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答:2024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职称系列 | 对应职称层级 | 备注(供参考) |
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2 | 注册建筑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注册建筑师对应工程师。 | |
二级注册建筑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3 | 造价工程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造价工程师对应工程师或经济师。 | 2017年及以前取得的造价工程师: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对应经济师,工程技术类学历人员对应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4 | 建造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 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 |
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 |||
5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6 | 注册计量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一级注册计量师对应工程师。 | |
二级注册计量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7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 专业: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经济专业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或经济师。 | 2017年及以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经济类人员对应经济师,工程技术类人员对应工程师。 | ||
8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中级资格对应工程师。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工程师。 | ||||
9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对应助理工程师。 |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 ||||
10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助理试验检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
试验检测师对应工程师。 | ||||
11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工程师。 | |
中级资格对应工程师。 | ||||
12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13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14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15 | 监理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专业: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
16 |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1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道路工程 注册冶金工程师:金属冶炼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 |
18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19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20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工程经济类、管理类学历人员对应经济师,工程技术类学历人员对应工程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2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技术人才 | 工程师 | |
22 |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 工程技术人才 | 初级资格: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学历资历人员可对应助理工程师。 |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0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7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
中级资格: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学历资历人员可对应工程师。 | ||||
高级资格: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7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学历资历人员可对应高级工程师。 | ||||
23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经济师。 | 专业: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经济师。 | ||||
24 | 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经济师。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经济师。 | ||||
25 | 拍卖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助理经济师 | |
26 | 导游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助理经济师 | |
27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助理经济师 | |
28 | 税务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助理经济师 | |
29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30 | 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31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32 |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33 | 注册税务师 | 经济专业人员 | 经济师 | |
34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会计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会计师。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会计师。 | ||||
35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专业人员 | 会计师 | |
审计专业人员 | 审计师 | |||
36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审计师。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审计师。 | ||||
37 | 医师 | 卫生技术人员 | 执业医师对应医师。 | |
执业助理医师对应医士。 | ||||
38 | 护士执业资格 | 卫生技术人员 | 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 | |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对应护师。 | ||||
39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卫生技术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 | |
初级资格对应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 | ||||
40 | 执业药师 | 卫生技术人员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 指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人员,不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
41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出版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编辑。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编辑。 | ||||
42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统计专业人员 | 中级资格对应统计师。 | |
初级资格对应助理统计师。 | ||||
43 | 翻译专业资格 | 翻译 |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 | |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助理翻译。 | ||||
44 | 执业兽医资格 | 农业技术人员 | 助理兽医师 | |
45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 | 高级社会工作师对应高级职称。 | |
社会工作师对应中级职称。 | ||||
助理社会工作师对应初级职称。 |
九、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25. 对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有何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答:对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当前仍执行《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我市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十、其它方面
26.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是否可作为有效绩?
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申报职称评审有效材料。
27.哪些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目前,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造价专业的初、中级以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等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28.评前、评后“双公示”制度,有何要求?
答:各相关单位、各级评委办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评前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非无纸化评审的还需将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评后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tzgg/tzgg/),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评委办应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并同步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评后公示。
29.学校教师同时在企业兼(挂)职,申报非教师系列的其它职称有何要求?
答:(1)属于个人行为的兼职经历与业绩不能用于申报职称。
(2)教师兼(挂)职,应由单位批准(须提供单位证明、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3)学校教师在兼(挂)职企业取得的业绩,需加具企业、学校意见和公章,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4)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取得的业绩不应算作教师在兼(挂)职企业中取得的业绩。
十一、系统填报
30.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报外,还需填报哪些系统?
答: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外,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申报(另有规定的省评委会除外)。
31.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如何填报?
答: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须选择报送“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32.送广东省(外)评委会材料审核通过后如何打印职称评审材料评前审核表(电子印章)?
答: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权限,点击界面左侧目录“个人申报业务查询”进入相应的办理业务,在右侧界面最下方“电子印章”栏目打印《职称评审材料评前审核表(电子印章)》。
33.在市系统上填写学历(学位)教育情况,应按什么顺序填写?应从什么学历阶段开始填写?
答:鉴于《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中“最高学历”栏只显示顺序号记录为“1”的学历,因此申报人填写学历(学位)教育情况时应从最高学历填至最低学历(高中或中专),并把最高学历(学位)顺序号记录为“1”。
34.评审表中填写的业绩成果情况需要填写至哪一年?
答:评审表中“获现资格以来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栏应填写至申报职称的当年。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止至申报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5.上传照片有何要求?
答:本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1寸蓝色底(其他颜色不予受理)电子证件照;照片图像应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后,再拍照上传的照片不予受理);照片应为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大小在100k以内,像素不小于413×295。
36. 市系统中非公有制单位权限如何开通?
答: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立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点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2674号,非公有制单位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法人单位权限由单位所在区职称业务申报点审批开通。
点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人才工作-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先用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实名制注册为“个人用户”后,在系统登录界面点击“单位系统管理员权限申请”,填写完相应的信息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区职称申报点。
具体请咨询所在区职称业务申报点(网址:https://rsj.gz.gov.cn/ywzt/rcgz/gzzc/zcsb/zcpswyh/content/post_9362224.html)。
37. 市系统中申报人的工作单位名称如何变更?
答:请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点击右上角“资料修改”栏可进行基础信息修改。
38. 省系统中申报人人事管理单位名称如何变更?
答:请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进入“网上业务→个人信息→人事管理单位变更申请→业务申请”,可进行人事管理单位变更申请。
十二、职称证书
39. 启用2017年新版证书后,旧版证书是否依然有效?
答:有效。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6版),原201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需要换证。
40.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是否还同时发放印制证书?
答:自2019年起,评审取得职称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41.广东省职称电子证书及《广州市职称评审、认定核准表(电子印章)》如何查询打印?
(1)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个人用户”权限,点击界面左侧目录“个人申报业务查询”,查询个人证书编号;
(2)在“个人申报业务查询--电子证书查询打印”打开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点击界面右上角的“证书查询”栏目;
(3)进入“证书查询”界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号码+验证码”查询(不需要个人注册系统);
(4)在电子证书查询结果界面,可点击该界面左边“下载电子证照”进行下载打印;
(5)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权限,点击界面左侧目录“个人申报业务查询”进入相应的办理业务,在右侧界面最下方“电子印章”栏目打印《广州市职称评审、认定核准表(电子印章)》。
42. 在我市取得职称后,怎么查询证书?
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登录“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查询”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33zjsjzx/CertSearch.aspx),录入证书类型、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证书编号,可查询证书信息。
十三、职称收费
43. 职称评审、认定是否收费?
答: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评委会(含有关单位自主组建的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免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