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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内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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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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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央企内职称评审的政策背景、优势与挑战,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实际建议,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全面指导,助力其在央企内职称评审中取得成功。

央企内评职称

央企内评职称

央企内部职称评审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旨在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并推动央企高质量发展。在职称评审中,央企逐渐具备自主评审权限,这种评审权限需要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接受监管。

**评审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独立评审标准,涵盖学历、工作经验、科研成果、职业能力等。
  •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过程需确保公平公正。
  • 评审结果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内部监督。

例如,在2022年人社部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央企可通过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在线职称评审服务,逐步实现电子证书管理,这大大提升了评审效率和透明度[(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rcrs_4225/zyjsrc/zydwgjzcpswyhbaml/201802/t20180207_288118.html)[(职称和职业资格改革)](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hzyzggg/)。

对于申报人员,建议在准备材料时关注政策动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评审结果。

央企内评职称

近年来,央企内部职称评审呈现出精细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以下是央企职称评审的一些关键特征:

1.**评审权限下放**: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央企可以独立组织评审,但需在指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操作。

2.**透明化流程**:评审过程包括材料审核、公示、评审会讨论及结果备案,确保申报者和公众对流程的知情权。

3.**信息化平台支持**: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报资料、查询评审结果,优化流程效率和用户体验。

例如,中粮集团通过职称评审实现了人才培养与业绩提升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央企人才发展的典型案例。改革政策的推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了更多发展机会[(职称和职业资格改革)](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hzyzggg/)[(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_201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37137.htm#:~:text=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央企内部评职称

央企内部评职称不仅仅是职业发展的象征,更是企业提升技术竞争力的关键手段之一。以下是其主要流程:

  • 申报人需提交相关学历、科研成果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 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内部标准进行初审。
  • 评审结果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

例如,国家电网通过优化评审条件,如“破四唯”(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更注重实践能力和项目贡献。这样的案例说明,央企内部评审正在朝着科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__2024年第2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86/202409/content_6975085.html#:~:text=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_201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37137.htm#:~:text=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央企内评审职称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重要渠道,央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内部职称评审具备独特优势和挑战。

优势:

  • 拥有较强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评审体系。
  • 具备政策支持,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标准。

挑战:

  • 如何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 平衡评审标准的统一性与企业特色。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央企在职称评审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构建更加健全的评审机制,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如同行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__201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37137.htm#:~:text=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4/content_5733407.htm#:~:text=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央企内如何评职称

如何在央企内评职称是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关注的问题。以下为主要步骤:

  1. **准备阶段**:收集并完善所需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工作证明及科研成果。
  2. **申报阶段**:向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材料,确认评审资格。
  3. **评审阶段**: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评议和答辩。
  4. **公示与备案**:评审结果需公示并向人社部门备案。

根据2022年发布的通知,央企评职称更注重实践能力与工作绩效评价,这一趋势更加贴近实际工作需要。职称电子化的推广进一步提高了评审效率[(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rcrs_4225/zyjsrc/zydwgjzcpswyhbaml/201802/t20180207_288118.html)[(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4/content_5733407.htm#:~:text=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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